5月3日電,經濟日報文章稱,完善承包地經營權流轉價格形成機制並不是要改變市場形成價格,搞成政府定價,而是要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防止市場失靈。 要堅決糾正依靠行政手段强行推動土地流轉行為。 承包地是否流轉、價格怎麼確定、形式如何選擇,決定權都在農戶,農民說了算,不能下名額、定任務,硬把農民擠出土地。 對一些地方把流轉面積、流轉比例納入績效考核或政策獎勵,把土地流轉率作為規劃名額或專案申報條件等不當做法,要及時糾正。 在完善價格形成機制的同時,也要建立風險防範機制。 各地要繼續開展社會投資主體流轉農村土地不規範行為排查和風險隱患化解,加强對長時間、大範圍流轉土地風險評估。 對整村(組)土地經營權流轉面積較大、涉及農戶較多、經營風險較高的項目,流轉雙方可以協商設立風險保障金,或者由受讓方購買履約保證保險,提高履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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